广东省卢某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
案情介绍
2007年12月,被告人卢某玉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村,以港币三万元从人贩子张某处,将被拐骗的越南籍女青年阮某收买,将要作为妻子。收买后,李于当日晚强行与阮某发生性关系,后又多次与阮发生性关系。案发后,卢某玉的认罪态度较好。
法律问题
卢某玉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?
讨论要点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的认定与处罚
问题解说
本案中,被告人卢某玉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。所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,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,或者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,收买其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的行为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限于16岁以上的自然人。本案中,被告人卢某玉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,符合本要件。因此本案中,被告人卢某玉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、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儿童,而且妇女或儿童必须是被拐卖的,才构成既遂。如果被收买的妇女是与人贩子合谋以“放飞鸽”形式对收买人进行诈骗的人,则不构成本罪的既遂,而应认为是对象不能而构成收买妇女罪的未遂。本案中,被告人卢某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,而且行为人明知其是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,而仍然进行收买,意欲与之建立婚姻家庭或者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。本案中,被告人卢某玉明知阮某是被拐骗的妇女而故意进行收买,并意图在收买之后与其建立婚姻家庭关系,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可以确认。本案中,被告人卢某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。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、绑架的妇女、儿童进行收买的行为。所谓的收买,是指行为人以金钱或其它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和儿童。本案中,被告人卢某玉从人贩子张某处以港币三万元相交换,收买被拐骗的越南籍女青年阮某,已经符合本要件。因此本案中,被告人卢某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。
综上,被告人卢某玉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。本案发生在刑法修订之后,同时,卢某玉在收买阮某后,强行与阮某发生性关系,又构成强奸罪,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。
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的,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问题结论
卢某玉明知阮某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,并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,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。